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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思考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顏劍簫  時間:2016-02-19
  【案情】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何某駕駛某牌號的小型轎車,在榮昌區(qū)板橋工業(yè)園區(qū)東鑫發(fā)展有限公司售房部十字路口處與原告黃某駕駛的某牌號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黃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重慶市榮昌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此次事故由被告何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黃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5年10月12日,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何某、某保險公司賠償交通事故損失。審理中,被告何某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保險公司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同意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起訴時其人身傷害侵權的訴訟時效已過,侵權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保險公司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保險公司是否因超過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而不予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侵權人提出的時效抗辯利益應當及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四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的規(guī)定,因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均屬于責任保險,而責任保險的賠付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為基礎。那么作為基礎的請求權因已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基礎權利都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使保險公司未提出時效抗辯,保險公司仍可不予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以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為基礎。只要保險公司未就訴訟時效進行抗辯,保險公司就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交強險是強制保險,受害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未提出時效抗辯,就應賠償。而商業(yè)三者險是商業(yè)保險,在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前提下,保險人也不進行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予以賠償?shù)睦碚撘罁?br />
  從交強險的性質和功能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了交強險的首要功能即“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即交強險的目的并不在于分散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最為基本的損害保障,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賠付和醫(yī)療救治。因交強險更加強調對第三人的損失填補功能,更加重視對受害人的權益保障,故在制度設計上,實現(xiàn)了交強險與侵權責任在一定范圍內相互脫鉤。只要發(fā)生損害,保險人即需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予以賠償?shù)姆梢罁?br />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不同情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道交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這些法律條文賦予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即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但未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交強險賠償義務應以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為前提。因此,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存在侵權責任,保險公司均應予以賠償。

  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不予賠償?shù)囊罁?br />
  根據商業(yè)三者險的性質來看,其為非強制性的保險,是作為交強險的補充。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以及《道交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商業(yè)三者險采取的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因此被保險人提出的時效抗辯利益應當及于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也就是說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如果被保險人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成立,即使保險公司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保險公司也不予賠償。

  四、交強險賠償?shù)脑V訟時效

  如果本案中保險公司提出了訴訟時效抗辯,那么交強險賠償?shù)脑V訟時效應為幾年?筆者認為因道路交通法、保險法以及交強險條例均未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交強險賠償?shù)脑V訟時效作出明確規(guī)定,故對受害人行使該項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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